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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1.企业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2.申请人需填写并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3.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居民身份证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身份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5.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6.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出件
(1)申请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功能或电子税务局APP“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模块填写相关内容,并上传附件,保存后提交。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电子税务局APP“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税务人电子工作平台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按要求进行受理,推送办税审核岗审核。
(3)审核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表证单书:《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4)出件
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对应模块下载相关数据后查看或打印相关文书。
根据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制作并通过系统推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电子文书,确认无误后,完成反馈发放,结束流程。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出件
本事项自接受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资料处理】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 √ | √ | ||||
2 |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或复印件 | √ | √ | ||||
3 | 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或复印件 | √ | √ | ||||
4 |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或复印件 | √ | √ | ||||
5 | 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 √ | √ | ||||
6 | 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 | √ | √ | ||||
7 |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 | √ | √ | ||||
8 | 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 | √ | √ |
上述相关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2.“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3.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或复印件: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4.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或复印件:在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5.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提供相关样式。
6.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7.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8.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为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和后续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7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