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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 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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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需作废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持相关资料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申请作废已出具证明。税务机关通过系统作废已出具证明的电子数据,并在原出具的纸质证明全部联次上加盖“已作废”戳记,同时传递已作废证明的电子信息。使用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已作废证明的电子信息进行相应的处理。

可以作废的出口退税证明包括:《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等。

二、办理流程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人工发起,填报《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并提交税务机关。系统自动向税务机关申报受理岗推送任务提醒,税务人员按规定受理和发放(作废)出口证明。

三、操作步骤

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功能菜单。

 

进入系统后,展示明细列表,列表中可显示已采集的明细数据,字段展示:“序号”、“作废证明种类”、“开具日期”、“作废证明编号”和“原证明开具税务机关”字段,同时提供【新增】、【删除】、【上传资料】、【编辑】和【提交】按钮

 

点击【新增】按钮,系统弹出“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作废采集”界面,此界面可采集明细数据:

 

点击【取消】按钮,可关闭当前窗口:

 

点击【保存】按钮,可将当前录入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关闭窗口:

 

点击【保存并新增】按钮,可将当前数据保存至系统内,同时保留采集窗口,支持纳税人继续采集:

 

勾选数据点击【删除】按钮,可将勾选数据进行删除:

 

点击【上传资料】按钮,弹出上传附列资料界面,可在界面中选择需上传的资料进行上传:

 

点击明细数据后方的【编辑】按钮,可弹出数据编辑界面,在此界面可进行数据编辑

 

确认数据无问题后,可点击【提交】按钮,将数据提交至核心系统。

 

提交成功后,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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