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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1.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抄送其境内其他投资地相关省税务机关。
2.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3.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
4.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出件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认定申请”功能提交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的电子数据及相关影像资料。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表》、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企业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离岸账户及近3年的银行流水。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出件
同线上。
【资料处理】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受理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 √ | √ | ||||
2 |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 √ | √ | ||||
3 | 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 √ | √ | ||||
4 | 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场所的地址证明 | √ | √ | ||||
5 |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 √ | √ | ||||
6 | 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 √ | √ | ||||
7 | 居民身份认定书面申请 | √ | √ |
1.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是非中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资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纸按先后顺序装订成册,附目录并标明页码。
2.区县属地局、市局、省局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分别填写《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身份认定审核报告表》,此表一式三份。
3.区县属地局、市局、省局在审核材料过程中按顺序填写《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审核表》,此表一式一份,由区县局先行填写,逐级报送至市局、省局填写确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三条、第四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4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