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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
5.4.1 延期申报申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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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发放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延期申报申请”功能提交申请。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发放

流程同线上。

【资料处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延期申报申请表》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3

代理委托书





4

代理人身份证件





上述条件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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