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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进行审批。
由于电子缴税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职权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即时办结。其他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3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审核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发起(申请)—启动—初审—终审--发放
(1)发起(申请)
纳税人发现符合不予加收滞纳金条件的,可以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功能提交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启动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
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②因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产生的滞纳金;
③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收债权,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产生的滞纳金;
④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⑤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产生的滞纳金;
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1号)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产生的滞纳金;
⑦因电子税务局故障等情况,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⑧法院生效裁定或判决明确不予加收的滞纳金;
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
各级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心征管系统中准确选择不予加收滞纳金的适用情形,并按以下要求规范填写不予加收滞纳金的理由:
①对选择税务机关责任的,填写理由时须注明税务机关的具体责任;
②对选择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的,填写理由时须注明系统故障的发生日期和时间;
③对选择企业破产清算或根据法院裁定、判决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填写理由时须注明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文号;
④对选择其他适用情形的,填写理由时须说明具体情况。
2.线下流程:发起—初审—终审--发放
同线上
【资料处理】
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
3.《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6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10.《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13.《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
1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