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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税
5.2.1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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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出件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以外)核定申请”功能,提交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电子数据及相关影像资料。
(2)受理
(4)审批
(5)出件
--办理机构:纳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出件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本业务。
【资料处理】
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申请受理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表 | √ | √ | ||||
2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 | √ |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 | √ | ||||
4 | 代理委托书 | √ | √ | ||||
5 | 代理人身份证件 | √ | √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一百二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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