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
5.1.1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9
【字体:    打印本页

文档下载

【事项概述】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线上提交、后台处理、线下反馈)/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省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发放

1)申请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功能提交申请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①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在《受理回执》中勾选不予受理。

②告知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3)核准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省局征管科技部门

4)发放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发放

纳税人线下申请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的,需携带申请理由,经办人身份证件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等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后续流程同线上。

【资料处理】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2

经办人身份证件





3

代理委托书





4

代理人身份证件





5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的报送条件为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情形需提供;

2.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