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 我要办税 >
我要办税
8.1.1 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9
【文档下载】
【事项概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进行核定,并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出件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功能提交申请。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出件
同线上流程。
【资料处理】
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表》 | √ | √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61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9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通知》(苏税发〔2018〕83号)第一条、第四条
6.《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通知》(苏税发〔2021〕34号)
下一篇:9.1.1.1 纳税信用补评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