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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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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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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进行核定,并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出件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功能提交申请。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出件

同线上流程

【资料处理】

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61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9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通知》(苏税发〔2018〕83号)第一条、第四条

6.《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的通知》(苏税发〔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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