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文档下载】
【事项概述】
纳税人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原因未参加当年评价的,待上述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复审—反馈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功能,查看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情况,选择补评原因后提交申请。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复审—反馈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税务机关申请补评。
【资料处理】
纳税信用补评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 | √ | √ |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
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