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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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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 纳税信用复评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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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自我查询服务。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税务机关在次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确定其信用级别,并提供查询服务。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复审—反馈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功能,查看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情况,选择复评(核)原因后提交申请。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复审—反馈

同线上流程

【资料处理】

纳税信用复评(核)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9.《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级别调整工作的通知》(苏税纳便函〔2022〕49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

1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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