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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我要办税
11.2.4 复议申请管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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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依法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线上提交、后台处理、线下反馈)/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出件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对应功能提交电子数据及相关影像资料。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出件

同线上流程。

【资料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处理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2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





3

授权委托书





4

复议申请对应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性文书





5

复议申请对应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性文书复印件





6

已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凭证





7

已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凭证复印件





8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依据





9

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10

行政赔偿请求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报送条件为: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提交复议申请的,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申请与征税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的,应同时提交已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凭证和已缴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凭证复印件;有依据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应提交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证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交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申请人应提交行政赔偿请求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第十六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四百九十九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三十九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税总法规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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