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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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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 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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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提供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出件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功能填报声明信息。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出件

同线上流程

【资料处理】

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备案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2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






3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第三十六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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