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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限售股转让所得清算申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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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情形

一)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的,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二)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征收的,在次月15日内办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

二、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9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8号

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

三、相关文书及填写说明

1.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DOC国税发〔2010〕8号附件1

2.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DOC国税发〔2010〕8号附件2

四、注意事项

整理中

五、涉税风险与典型案例

整理中

六、办理方式

线下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操作指引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提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申请

九、资料处理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2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






3

财产原值凭证






4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5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6

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





7

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8

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上市且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在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时。

2.《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报送的情况;

3.《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情况。

4.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后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上市且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在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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