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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情形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完税证明)。
二、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
三、相关文书及填写说明
无
四、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二)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三)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选择线上办的,可以全程网上办。
五、涉税风险与典型案例
整理中
六、办理方式
线上/线下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操作指引
(一)线上流程
自然人纳税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个人所得税APP,通过对应证明开具功能,自行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扣缴义务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通过对应证明开具功能,自行打印完税证明。
--信息系统:自然人纳税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特色应用-纳税记录开具”、个人所得税APP“纳税记录开具”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完税证明开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单位办税-扣缴申报-缴税查询”
(二)线下流程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完税证明)。
九、资料处理
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完税证明)开具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 | √ | ||||
2 | 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 √ | √ | ||||
3 | 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