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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自然人
3.1 股权激励情况报告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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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情形

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

二、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

(三)《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4〕2号

三、相关文书及填写说明

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pdf

四、注意事项

享受股权激励递延纳税的纳税人按照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办理

五、涉税风险与典型案例

以非本企业的股权激励,不能享受相应的递延纳税政策。

六、办理方式

线上/线下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操作指引

(一)线上流程

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扣缴WEB端)对应功能,自主完成股权激励情况的报送、修改和查询。

(二)线下流程: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申报材料,提出股权激励情况报告申请。

九、资料处理

股权激励情况报告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2

股权(股票)激励相关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的或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2021年底前尚未执行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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