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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情形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员工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备案。
(三)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
(四)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五)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二、文件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5.《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6.《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4〕2号)
三、相关文书及填写说明
1、《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doc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doc
3.《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doc
4.《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及填报说明.doc
5.《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doc
6.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登记备案申请表.doc
7.申请书.doc
四、注意事项
整理中。
五、涉税风险与典型案例
以非本企业的股权激励,不能享受相应的递延纳税政策。
六、办理方式
线上/线下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操作指引
(一)线上流程
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WEB端)对应功能,自主完成备案信息填报并提交。
(二)线下流程: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材料,提出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申请。
九、资料处理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报送资料清单
1.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 | √ | ||||
2 |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 √ | √ | ||||
3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复印件 | √ | √ | ||||
4 | 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 | √ | √ | ||||
5 | 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 √ | √ |
2.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 | √ | ||||
2 | 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 | √ | √ | ||||
3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的,还应提供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 | √ | ||||
2 | 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 | √ | ||||
3 |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 | √ | √ | ||||
4 | 技术成果评估报告 | √ | √ |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 √ | √ |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 √ | √ | ||||
2 | 年金方案复印件 | √ | √ | ||||
3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复印件 | √ | √ |
注: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复印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复印件、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