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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情形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上述合伙制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就其核算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三、相关文书及填写说明
2.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doc
四、注意事项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 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
五、涉税风险与典型案例
整理中。
六、办理方式
线下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操作指引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材料,提出合伙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申请。
九、资料处理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