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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办税流程整理
办税指南(其他)——自然人
3.7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0
【文档下载】
一、适用情形
天使投资个人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时,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政策的,合伙创投企业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后的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三、相关文书及填写说明
四、注意事项
整理中
五、涉税风险与典型案例
整理中
六、办理方式
线下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操作指引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
九、资料处理
个人所得税抵扣情况报告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 | √ | ||||
2 | 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 √ | √ | ||||
3 |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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