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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自然人
3.5 独资合伙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报告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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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情形

独资合伙企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应就持有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

二、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三、相关文书及填写说明

1.整理中

四、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五、涉税风险与典型案例

整理中

六、办理方式

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操作指引

(一)线上流程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对应功能,自主完成信息填报并提交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经营所得-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经营所得-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

(二)线下流程: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九、资料处理

独资合伙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报告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独资合伙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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