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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情形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特定业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报告,申请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三、相关文书及填写说明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填报说明.xls
2.《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及填报说明.doc
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及填报说明.doc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初次办理涉税事宜的,应一并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2.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3.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五、涉税风险与典型案例
整理中。
六、办理方式
线上/线下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操作指引
(一)线上流程
纳税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WEB端),通过对应功能,自主完成备案信息填报并提交。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WEB端)“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二)线下流程:
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材料,提出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申请。
九、资料处理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报送资料清单
1.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选择分期纳税的纳税人: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 √ | √ | ||||
2 | 投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 | √ | ||||
3 |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 | √ | √ | ||||
4 | 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 | √ | √ | ||||
5 | 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 √ | √ | ||||
6 |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未完成自然人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的企业: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 | √ | √ | ||||
2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 | √ | √ | ||||
3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 √ | √ | ||||
4 |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 | √ | ||||
5 | 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 | √ | √ | ||||
6 | 企业股权奖励计划 | √ | √ | ||||
7 | 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 | √ | √ | ||||
8 |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 | √ | √ | ||||
9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 | √ | √ |
3.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纳税的企业: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 | √ | √ | ||||
2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原件 | √ | √ | ||||
3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 √ | √ | ||||
4 |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 √ | √ | ||||
5 | 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 | √ | √ | ||||
6 | 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 | √ | √ |
注:1.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初次办理涉税事宜的,应一并提供《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2.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办理股权奖励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3.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