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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自然人
6.1 个人所得税(调整)核定(线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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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情形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②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③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届满后仍不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掌握的信息核定其应纳税额。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五条

三、相关文书及填写说明

整理中

四、注意事项

一)按照总局、省局规定,已核定纳税人涉税情形发生变化(如认定一般纳税人、收入规模以上等),不应认定为核定征收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征收方式调整,并做好申报辅导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盈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25号)的规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五、涉税风险与典型案例

整理中

六、办理方式

线下

七、办理时限

限时办结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核定、调整。相关核定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操作指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相关征收项目应纳税额: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采用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九、资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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