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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客观原因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本税务事项9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出件
(1)申请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数字账户“逾期抵扣申请”功能,依次完成抵扣凭证信息填写、附列资料上传及提交申请。
①对于《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②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③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资料处理】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 √ | √ | ||||
2 |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 √ | √ | ||||
3 |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证明 | √ | √ | ||||
4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 √ | √ |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