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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出件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数字账户“逾期抵扣申请”功能申请办理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办税审核岗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其中,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除因上述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逾期抵扣。
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办税审核岗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
办税审核岗核实无误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扫描或者导入逾期抵扣凭证稽核系统,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可以通过“逾期抵扣申请结果列表”查看逾期发票抵扣申请的处理状态(未审核、通过、未通过)。在省局审批后,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可以选择“逾期抵扣勾选”进入逾期抵扣勾选操作页面,对逾期抵扣审核通过的发票进行勾选或撤销勾选操作,或出口退税等相关操作。
【资料处理】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管理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 √ | √ | ||||
2 |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 √ | √ | ||||
3 |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 √ | √ | ||||
4 |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 √ | √ | ||||
5 | 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