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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概述】
用票单位向税务机关提出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办理(出件)
纳税人申请(税控系统开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审核岗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报送省级税种管理部门发票印制岗办理。
纳税人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其他普通发票的,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审核岗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发票印制权限,印制权限为省级的,报送省级征管科技部门发票印制岗办理;印制权限为市级的,报送市级征管科技部门发票印制岗办理。
省级税种管理部门发票印制岗、省市征管科技部门发票印制岗审核同意的,按规定向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办税受理岗告知用票单位。
经审批不同意的,办税受理岗应及时将有关结果和原因告知纳税人。
本税务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资料处理】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 √ | √ | ||||
2 | 发票专用章印模 | √ | √ |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发票专用章印模: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时需要套印且首次套印时提供。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8.《关于我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7〕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