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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2.3.1.1 普通代开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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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包括“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出租不动产”“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等发票代开业务。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线上流程:申请—审核—开具

1)申请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功能,根据开票需求,选择代开服务类型,填写发票的具体信息。选择“数电专票”或“数电普票”,录入购买方、项目名称、货物或劳务等信息,提交代开申请。

经纳税人确认后,不涉及高风险预警情形的,系统即时通过。如果提交后仅弹出风险提示,确认后即可开具成功;如果弹出风险提示并要求上传资料,则需要补充上传资料,提交后进入待审核状态,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即代开成功。

审核通过后,如代开申请符合无需缴款情形,则发票直接开具成功;如需缴款,缴款成功后发票开具成功并可进行查询下载

【资料处理】

具体见单项业务规程“纸质发票代开”。

【政策依据】

具体见单项业务规程“纸质发票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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