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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非居民企业因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一定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重新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符合条件,又不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职权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税务机关可依职权调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非居民企业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表》的填写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征收方式的确认工作。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启动—纳税人确认—审核—出件
(1)启动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核定(非居民)(依职权)”
--表证单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办税受理岗向非居民企业发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办税受理岗在收到非居民企业报送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后,按程序启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工作。
(2)纳税人确认
纳税人收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消息进行确认报送。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表证单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3)审核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国际税收管理部门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核定(非居民)(依职权)”
--表证单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对于合同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工程作业、提供劳务持续时间预计超过一年的,引导非居民企业采用自行申报方式据实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协同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审核岗采取以下方法核定:
①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②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③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④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⑤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办税审核岗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无法按照规定据实申报的,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协同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审核岗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①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适用于能够准确反映经费支出但不能准确反映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A.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B.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C.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D.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
②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可以准确反映收入但不能准确反映成本费用的代表机构。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③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不应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预缴方式的核定
对于纳税人的预缴方式不再符合相关规定未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缴方式重新核定时,税务机关通过此业务依职权完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预缴方式的核定。
(4)出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审核岗;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核定(非居民)(依职权)”
--表证单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税务事项通知书》
办税审核岗对根据核定信息制作《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或《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预缴方式核定)或《税务事项通知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提交办税受理岗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送达纳税人执行。其中《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自留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资料处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 √ | √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