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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3.1.5.1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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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核准确认后执行。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困难减免税由市或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核准。核准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减免或不予减免的决定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出件

1)申请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功能录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影像资料。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

--表证单书:《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报送资料清单》

审核通过的业务由办税受理岗出具电子文书,反馈至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可以推送消息提醒纳税人登录查看。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出件

1)申请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本业务。

办税受理岗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资料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





3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





4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复印件





5

 

减免税所属年度财务报表,其他涉税事项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因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申请减免的,需提供减免税所属年度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资料。





6

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资料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报送。报送资料符合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

4.《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苏政发〔2008〕26号)

5.《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

6.《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7.《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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