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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3.1.7.1 土地增值税核准类减免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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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核准确认后执行。

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审核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出件

1)申请

纳税人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功能选择需要申请的“征收项目”,以及该征收项目对应的“减免税核准事项”和“享受税收优惠有效期期间”,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减免税核准事项”填写需要上传的附列资料后提交。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税收减免核准”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经办税审批岗审批同意后,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查看和打印相应文书。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出件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本业务。

办税受理岗依据审核、审批结果,通过金税系统“税后减免优惠”办理土地增值税核准类减免,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资料处理】

土地增值税核准类减免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





3

开发立项及土地使用权等证明复印件





4

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5

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证明材料





6

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7

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复印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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