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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6.3.2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虚拟户申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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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学校等相关组织在征得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虚拟户进行参保缴费信息关联,并以虚拟户身份向税务机关申报其代征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报

相关组织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通过对应功能,自主办结本业务。

--办理机构:不涉及

--办理岗位:不涉及

--信息系统: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岗位职责:不涉及

2.线下流程:申报—受理—出件

1)申报

相关组织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材料,提出申报申请。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受理

办税受理岗接收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标准版)“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①缴费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汇总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明细申报)》内容填写符合规定,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的,受理缴费人申报并录入申报信息。

②缴费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缴费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办税受理岗可口头或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缴费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③缴费人提交资料不齐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不正确的,办税受理岗可口头或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缴费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办税受理岗进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缴费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

3)出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标准版)“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办税受理岗根据缴款方式,出具相应类型的税收缴款书。

缴费人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成功后、尚未扣款之前,如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提请作废的,办税受理岗作废申报记录。

【资料处理】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虚拟户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代保管

核销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汇总申报)》





2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明细申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正)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

4.《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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