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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概述】
学校等相关组织在征得税务机关同意后,可作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虚拟户进行参保缴费信息关联,并以虚拟户身份向税务机关申报其代征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上(全程在线自主办结)/线下
Ø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1.线上流程:申报
相关组织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通过对应功能,自主办结本业务。
--办理机构:不涉及
--办理岗位:不涉及
--信息系统: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岗位职责:不涉及
2.线下流程:申报—受理—出件
(1)申报
相关组织在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材料,提出申报申请。
--办理机构:不涉及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2)受理
办税受理岗接收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标准版)“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①缴费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汇总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明细申报)》内容填写符合规定,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正确的,受理缴费人申报并录入申报信息。
②缴费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缴费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办税受理岗可口头或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缴费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③缴费人提交资料不齐全、表内表间逻辑关系不正确的,办税受理岗可口头或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缴费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办税受理岗进行系统信息录入、维护,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缴费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
(3)出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标准版)“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办税受理岗根据缴款方式,出具相应类型的税收缴款书。
缴费人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成功后、尚未扣款之前,如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提请作废的,办税受理岗作废申报记录。
【资料处理】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虚拟户申报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汇总申报)》 | √ | √ | ||||
2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城乡居民虚拟户明细申报)》 | √ | √ |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正)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
4.《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