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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认定工作的同级主管部门,做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认定工作的申报、管理等事项,主要负责对新申请或已认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依法纳税情况和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重点核查该企业在规定的核查时间内是否存在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经查实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违规分配资产或利润、偷税、骗税或者将免税进口物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行为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由科技部门会同民政等部门定期复审。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经查实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违规分配资产或利润、偷税、骗税或者将免税进口物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行为的,海关或税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按照有关规定被处罚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单位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按具体任务要求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启动—办理(回复)
(1)启动
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审核岗或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认定的审核,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依法纳税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有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并填写《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涉税违法行为核查表》(比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核查方式),对有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需随附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审核岗或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核查完毕后,转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审批岗、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进行确认。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审核岗、办税审批岗;审核认定岗、综合管理岗
--表证单书:不涉及
(2)办理(回复)
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审批岗、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认定审批和认定,综合管理岗根据审核认定岗确认意见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涉税违法行为核查表》反馈相关部门,对有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需随附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不涉及
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对业务进行处理。
【资料处理】
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