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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概述】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在办理退(免)税时,需提供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在出口企业填报的申请上签章。
本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省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复审—出件
(1)申请
纳税人通过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录入并提交电子数据,或通过出口退税离线客户端录入电子数据后,在办税服务场所等出口退税办税渠道提交。纳税人办理时应提交纸质资料,已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提交影像资料;未实现纸质资料影像化申报的地区,报送纸质资料。
--办理机构:不涉及
--办理岗位:不涉及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
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
--表证单书:《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报送资料清单》
--岗位职责:不涉及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
--表证单书:《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报送资料清单》
--岗位职责:办税受理岗核对报送资料、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核对无误的,通过金税系统对应功能读入电子数据。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通过系统出具受理通知并提请办税审核岗审核。录入信息必须规范、完整,并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一致;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税受理岗制作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核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审核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
--表证单书:《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报送资料清单》
--岗位职责:办税审核岗对企业申请表中涉及设备的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提交办税审批岗复审。
(4)复审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审批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
--表证单书:《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报送资料清单》
--岗位职责:办税审批岗对办税审核岗转来的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复审意见为“同意”的,传递至办税受理岗;复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退回至办税审核岗。
(5)出件
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对应模块下载相关数据后查看或打印相关文书。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
--表证单书:《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报送资料清单》
--岗位职责:审核意见为“同意”的,办税受理岗制作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完成反馈发放,结束流程。在纸质《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一式两份)上加盖业务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
【资料处理】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报送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关于出具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的申请 | √ | √ | ||||
2 |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 √ | √ | ||||
3 | 购进该设备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 √ | √ |
【政策依据】
1.《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8〕48号文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