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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缴费人,可以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上述情形致使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的缴费单位,由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出件
(1)申请
缴费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理机构:不涉及
--办理岗位:不涉及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不涉及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1)申请延期缴纳的残保金已累计批准延期六个月缴纳的,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2)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符合条件的,办税受理岗受理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资料流转至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审批。
(3)审核
--办理机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对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传递的缴费人缓缴残保金事项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要求的,提交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审批;对于不符合要求,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有效证据资料的,作退回处理,退回时应说明理由。
(4)审批
--办理机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
--办理岗位:审核认定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根据报送资料审核延期缴纳残保金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对符合规定的,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5)出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缓缴/不同意缓缴)
--岗位职责: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根据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返回的审批结果,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给缴费单位。
【资料处理】
延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提交资料清单
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必报 | 条件报送 | 归档 | 查验 | 代保管 | 核销 |
1 | 《延期缴纳残保金申请审批表》 | √ | √ | ||||
2 | 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 | √ | √ | ||||
3 |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原件 | √ | √ | ||||
4 |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 √ | √ | ||||
5 | 延期缴费协议 | √ | √ | ||||
6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 | √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15〕72号)
2.《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