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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11.1.3 社保费缓缴(线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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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在税务部门受理审核并征求统筹地区人社(医保)部门、财政部门意见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对符合缓缴条件的依流程依要求办理缓缴,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市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出件

1)申请

困难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保费缓缴。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不涉及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岗位职责:不涉及

2)受理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见资料处理部分

--岗位职责:①办税受理岗核对缴费人提交的缓缴社保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1个工作日内转属地税源管理机构基础管理岗审核。

②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③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3)审核

--办理机构:属地税源管理机构

--办理岗位:基础管理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属地税源管理机构基础管理岗对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传递的缴费人缓缴社保费申请资料进行逻辑性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社保费管理部门;对于不符合要求,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有效证据资料的,作退回处理,退回时应说明理由。

4)审批

--办理机构:社保费管理部门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审核认定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社保费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收到属地税源管理机构传递的缓缴申请资料及审核意见后,于1个工作日内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财政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意见反馈。社保费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岗根据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纳税服务机构。

5)出件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缓缴/不同意缓缴)

--岗位职责: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在收到社保费管理部门审批结果,或者属地税源管理机构退回通知的当日,制作并发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给申请单位;并对缴费单位缓缴期限进行相应标识。

料处理】

困难企业申请缓缴社保费资料清单

序号

报送资料名称

必报

条件报送

归档

查验

保管

核销

1

《江苏省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

能够证明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会计报表等资料





3

申请缓缴前6个月工资发放、职工在岗情况证明资料





4

资产担保或其他有效缴费担保资料





5

其它能够证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资料





6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2.《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82号)

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 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通知》(苏人社办函〔202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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