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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11.2.1 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社保费)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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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税务机关依据社保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缴费人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进行审批。

由于电子缴税故障等非缴费人原因,致使缴费人未缴或少缴社保费而产生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依职权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即时办结。其他情形不予加收滞纳金,6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限时办结

Ø 办理层级:区县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发起—初审—终审--发放

1)发起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标准版)“不予加收滞纳金确认(社保费)”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在社保费费款征收过程中,对缴费人少缴或未缴费款和其他事项引起的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提出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

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

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致使缴费人未缴或少缴款产生的滞纳金;

②因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缴费人原因造成费款缴库不成功产生的滞纳金;

③破产清算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社保费债权,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产生的滞纳金;

④因电子税务局故障系统功能缺陷或系统规则不完善等情况,导致缴费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⑤法院生效裁定或判决明确不予加收的滞纳金;

税务人员误操作产生的不应加收的滞纳金。

⑦由于系统功能缺陷或系统规则不完善,导致产生的不应加收的滞纳金。

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

各级纳税服务机构办税受理岗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缴费人少缴或未缴的费款和其他事项引起的不予加收滞纳金的情形,按以下要求规范填写备案不予加收滞纳金的理由: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填写理由时须注明税务机关的具体责任;

属于系统故障的,填写理由时须注明系统故障的发生日期和时间;

属于企业破产清算或根据法院裁定、判决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填写理由时须注明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文号;

属于其他适用情形的,填写理由时须说明具体情况。

2)初审

--办理机构:社保费管理部门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无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社保费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对不予加收滞纳金的适用情形、具体理由、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不予加收滞纳金条件,并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审批意见,流转至终审确认环节。

3)终审

--办理机构:区县局

--办理岗位:审核认定岗

--信息系统: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区县局分管社保费管理部门的局领导审核认定岗根据实际情况对是否符合不予加收滞纳金条件进行终审确认。对于滞纳金金额较大(原则上不予加收滞纳金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为金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各市局视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情形复杂的,由社保费管理部门召集县以上税务局领导集体审议,做好会议记录及不予加收滞纳金相关佐证材料、集体审议会议纪要的归档工作,县以上税务局分管局领导根据会议纪要终审确认。

4)发放

--办理机构:纳税服务机构

--办理岗位:办税受理岗

--信息系统:金税系统(标准版)“不予加收滞纳金确认(社保费)”

--表证单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岗位职责:对确认不予加收滞纳金的,办税受理岗根据审核结果,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发放给纳税人。对符合不予加收滞纳金条件的,审核通过;对不符合不予加收滞纳金条件的,审核结果为不同意。

【资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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