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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其他)——企业及个体
11.2.2 非税收入不予加收滞纳金批量确认(线下)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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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概述】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筹备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城镇垃圾处理费逾期申报缴费的,不加收滞纳金,对不予加收滞纳金进行批量确认。

【办理类别】

Ø 办理方式:线下

Ø 办理时限:按具体任务要求

Ø 办理层级:省级

【办理流程】

线下流程:发起—审核—处理

1)发起

--办理机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省局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筹备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城镇垃圾处理费逾期申报缴费的,不加收滞纳金,启动非税收入不予加收滞纳金批量确认。

2)审核

--办理机构: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省局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商省局政策法规部门确定不予加收滞纳金的非税收入项目清单,将不予加收滞纳金的业务需求提交省局征管科技部门。

3)办理

--办理机构:征管科技部门

--办理岗位:综合管理岗

--信息系统:不涉及

--表证单书:不涉及

--岗位职责:省局征管科技部门在金税系统中批量处理。

【资料处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防〔2001〕181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58号)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2号)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

6.《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

9.《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划转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90号)

12.《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

1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96〕37号)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3号)

16.《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苏工发〔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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