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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目)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目)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目)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四目)
(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第二条第二项)
【研究:资产重组:不征税处理,有哪些风险?】
【研究:资产重组中:与资产相关联的负债如何理解?】
附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
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
三、保险赔付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四、金融商品持有的非保本收益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O5] 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
五、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
你局《关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法规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法规,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2009]10号规定,自2009.01.01日起将此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六、水资源税对应的水费收入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第三条)
七、符合条件的代购货物
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
八、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