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增值税(新)
3.2.2.1 价外费用的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8-17
【字体:    打印本页
一、一般性规定,价外费用的含税换算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一项)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国税发[1996]155号第一条)【税收争议:催收货款的利息,如何缴税?】【研究:提供质量保证服务:财税处理可分“三步走”——服务提供方在销售的同时,收取的延保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与销售额合并按13%开具发票;若不是在销售同时收取的延保费用,需要单独按照相应服务适用单独税率。...
抱歉哦,此文章需会员才可以阅读,请登录!,或与微信(QQ):1606541041联系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