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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4.2.2.3 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减计收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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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主要概念

(一)本公告所称社区

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三条第一款)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

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三条第二款)

 

(三)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

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三条第三款)

 

(四)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

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三条第四款)

 

三、执行日期

本公告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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