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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4.3.2 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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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25〕10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相关概念

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财税〔2025〕10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施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税〔2025〕10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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