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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汇编
印花税
4.3.4.2 金融企业的印花税减免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7
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19项)
二、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
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6项)
三、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印花税。
(2)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8项)
四、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10项)
五、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
(1)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和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2)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在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应缴纳的印花税。
(3)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催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应承担的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附件1第12项)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
详见:“4.3.2.10.6 债转股实物投资、金融资产公司、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资产税收类”第一条
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详见:4.3.2.10.4.4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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