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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2 税目、税率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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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资源税法第一条第二款)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一款)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一、资源税适用税率汇总表(不发地方)

财税[2016]69号附件1)

二、资源税适用税率分省表(分发地方)

财税[2016]69号附件2

附注一: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

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资源税法第三条第四款)

附注二:原矿、选矿产品的划分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七条第一款)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第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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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69号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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