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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7.1.6.2 省级层面减免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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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的水资源税。

财税〔2024〕2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财税〔2024〕28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苏财税〔2024〕32号第五条)

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4年第3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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