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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7.1.6.3 减免税核算与办理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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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免税核算要求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实际取用水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实际取用水量的,不予免税和减税。

财税〔2024〕28号第十八条)

 

二、减免税办理

纳税人享受水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与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的取水计量信息、发电量信息等资料。纳税人应当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第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享受生态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优惠政策,还应当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实施生态取用水的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态取用水起止时间、生态取用水水源类型、生态取用水量、生态取用水地点等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号第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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