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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编 纳税人、征税范围
第1章 立法目的、环保税特点、纳税人
第2章 征税范围、不征税项目
包括:(1)征税范围;(2)不征税项目(含: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③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2编 税目、税额
包括:(1)大气污染物;(2)水污染物;(3)固定废物;(4)噪声;(5)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6)污染当量、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的概念;
第3编 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1章 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
第1节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确定
包括:(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4)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5)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含:自行监测;委托监测;无组织排放;因环境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的);(6)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污的计税;(7)各省关于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确定;(8)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9)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申报与资料备查;
第2章 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江苏)
第1节 适用范围、主要概念、兼营的处理
第2节 部分行业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包括:(1)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含:能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无法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2)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3)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4)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5)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第4编 减免税
包括:(1)免税【含: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2)减税(含: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
第5编 纳税申报
第1章 纳税申报的一般规定
包括:(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纳税地点;(3)纳税期限、申报资料与资料保管;(4)征收管理机关;(5)纳税人识别、税务比对、异常处理;(6)纳税辅导与税务检查;(7)违法责任;
第2章 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
第1节 海洋工程环保税申报办法
包括:(1)适用范围;(2)应税污染物的范围及其计征方法;(3)适用税额标准;(4)应纳税额的计算;(5)污染物的监测、计量与登记;(6)信息报送与资料备查;(7)征管机关;(8)申报期限;(9)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10)施行日期;
第6编 附则
包括:(1)主要概念(含:污染当量;排污系数;物料衡算);(2)施行日期;(3)收入归属;(4)鼓励纳税人环保建设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