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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兼营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在计算融资成本上要注意哪些?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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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A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由某银行控股成立的一家全国性一级法人金融租赁公司,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A公司开展的一笔融资租赁服务与一笔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租金收入均为110万元(含本金100万元和利息10万元),各自实际发生的融资成本均为3万元。

 

[企业处理]

具体而言,A公司计算其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中可扣除的利息分摊金额为6÷(110+10)×110=5.5(万元),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中可扣除的利息分摊金额为6÷(110+10)×10=0.5(万元)。A公司计算申报两笔业务的销项税额合计为(110-5.5)÷(1+13%)×13%+(10-0.5)÷(1+6%)×6%=12.56(万元)。

 

[风险纠正]

根据政策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允许企业在销售额中扣除的,是各业务自身实际对应且对外支付的融资成本。据此,A公司该笔融资租赁服务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110-3)÷(1+13%)×13%=12.31(万元),该笔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10-3)÷(1+6%)×6%=0.4(万元),两笔业务合计应纳税额应为12.31+0.4=12.71(万元)。

 

——摘自:2025年10月10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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