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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集团型煤炭企业,有哪些税收风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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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一:政策理解有误,原矿和选矿混淆申报

◎典型案例◎

A千户集团企业主要从事煤炭、电力、化工等领域的业务。内蒙古自治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通过《煤炭生产企业资源税税费监控晴雨表》比对发现,2020年9月之前,A集团及其下属4家成员企业开具的原煤发票金额与其资源税申报的原煤金额完全匹配。但是,从2020年9月开始,A集团和这4家成员企业的原煤、洗煤开票数量,同其资源税申报的原矿、选矿数量不符。

 

◎风险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副局长康冬梅介绍,2020年9月1日起实施的资源税法,将煤炭资源税从统一计税,调整为按原矿、选矿分别计税。

根据资源税法,“煤”这一税目的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其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同时明确,《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内蒙古地区煤炭原矿的资源税税率为10%,选矿的资源税税率为9%。这意味着内蒙古煤炭企业需要分别核算原矿和选矿,并适用对应税率申报缴纳资源税。

税务部门进一步分析了A集团及相关成员企业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发现其中既没有与购入洗选设备相关的发票,也没有与扩建洗选矿厂相关的建设厂房发票,说明企业并未发生外购洗选设备、扩建洗选厂等行为。税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发现,A集团下设的各煤矿选矿环节仅为简单破碎筛选,不符合选矿流程标准,存在将原矿与选矿混淆申报,少缴资源税的风险。经过税务部门的提示提醒,A集团最终确认了相关风险,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风险二:错用保供政策,煤价计税基础不准

◎典型案例◎

B千户集团企业以煤炭开采、洗选、销售为核心业务,同时涵盖发电、供电、热力生产、化工产品生产服务等产业,是一家多元化经营的大型集团企业。M公司为B集团成员企业,主要负责煤炭生产。M公司下游客户既有煤化工企业,也有热电厂等民生保供企业。

税务部门在分析M公司发票数据时发现,其向同一集团的关联方煤化企业N公司销售化工原料煤时,适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政策,按照“动力煤保供价格”进行销售,可能因保供政策适用错误引发少缴资源税的风险。

 

◎风险核实◎

根据发改价格〔2022〕303号文件,在内蒙古自治区西部,5500千卡热值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的合理区间为260元/吨—460元/吨。据此,M公司将销售给关联企业N公司的原料煤销售价格下调为404.39元/吨(不含税价)。

内蒙古自治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风险应对一科科长郝伟分析,发改价格〔2022〕303号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通过限定保供煤价,让发电供热等重点领域企业能以合理成本获取煤炭资源,主要适用于发电、供热企业所需动力煤。M公司销售给N公司原料煤,主要用于煤制油、煤化工、冶金等,不能适用动力煤保供政策。同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与关联方间的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M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向N公司销售化工所需原料煤。在税务部门辅导下,M公司进行了更正申报并补缴了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风险三:未随市场定价,关联交易价格偏低

◎典型案例◎

D公司是一家从事煤炭开采、销售的企业。税务部门以其创新设计的《煤炭生产行业关联交易监控晴雨表(分关联交易类型)》为依托,整合行业纳税人上下游、关联交易、邻近区域以及整体行业交易价格,结合生产成本、费用数据,分析D公司2020年—2023年各个类型的煤炭销售关联交易情况。分析发现,D公司与关联企业E商务公司、F农业科技公司的原煤销售价格,与非关联交易销售价格相同。但是,D公司与M化工公司的原煤销售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其他非关联企业的价格,且关联交易占比逐年增大,存在少缴税款风险。

 

◎风险核实◎

经确认,M化工公司主要生产尿素,而煤炭是生产尿素的必需原料。D公司为M化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是M化工公司的原(燃)料煤供应基地。

在与D公司沟通的过程中,企业人员最初称其所售煤炭为低热值产品,因此价格偏低。税务部门风险应对人员有针对性地向D公司了解其煤炭开采情况,不同品种原煤的规格和定价规则,M化工公司主要产品尿素的投入产出比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借助《煤炭生产行业关联交易监控晴雨表》,以反映企业经营情况的数据为支撑,发现D公司的说法无法得到事实印证。最终,D公司承认,其与M化工公司的关联交易价格确实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原来,为了扶持M化工公司的发展,D公司销售给M化工公司的煤炭价格不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而是按照生产成本加成10%来定价,存在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问题。经辅导,D公司按照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进行自查补正,并补缴了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及滞纳金。 

 

 

——来源:2025年11月14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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