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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卢某、赵某二人本系好友,决定在大学城旁开办奶茶店,并说服小韩与其一起做生意,三人建立微信群以便沟通。2022年11月1日,小韩在微信群中发送一份协议书文本,并称“你们先看看,这个只是我跟你们签订的。你们两个是一个整体。我是出资人。等于是把钱借给你们,不参与你们任何经营,只投资收益。”卢某回复“来吧。看过了,没多大问题。”后小韩、卢某、赵某签订一份落款日期为2022年11月2日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小韩出资40万元,不参与店内一切运营,店内所有盈亏由卢某、赵某负责,小韩仅作为出资方,每月固定收回投资成本及收益,具体为每月从营业额中提取本金5万元加所得收益(根据月营业额,月营业额小于等于15万元时,小韩得1万元收益,收益随月营业额增多而增长),直至本金提取完毕止。此后,小韩按约支付了40万元出资款,并收取了第一个月的本金以及收益。由于奶茶店经验不善故闭店,原告小韩起诉要求被告卢某、赵某按照协议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审理中,被告卢某、赵某认为三方签订的是投资协议书,奶茶店已经亏损,该损失不应当由被告卢某、赵某两人负担。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投资行为本质特征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借款行为本质特征是借款到期,借款人无条件按约定还本付息。本案中,从原、被告微信群聊天记录以及协议书内容条款看,原告均明确其需要固定收回本金和提取收益,而投资关系的核心是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原告不参加经营,不负担盈亏,故原被告之间应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主张的款项应当认定为借款。最终法院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判决。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市场经营的多元化带来了一系列的收益与风险。判断法律行为系投资还是借款,要义在有无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具体如下:一是风险承担方式上是否符合投资关系的核心特征,即“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若双方约定固定收益回报、并不承担经营风险,则更应定性为借贷。二是是否参与经营,一般而言,借贷中出借人仅出借款项而不参与经营管理。故签订协议时要明确自身意图,决定是否成为共担风险的合伙人或稳收利息的债权人,避免定位模糊引发权益纠纷。
——来源:2025年12月16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