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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从两则案例看,企业年金有哪些涉税风险?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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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1

A科技公司2024年度工资总额为2000万元。公司为全体员工制定了企业年金方案,单位缴费比例为6%,个人缴费比例为2%,公司全年年金缴费总额为120万元。此外,公司还为普通职工购买了普通人寿保险80万元,为年度绩效达标的高管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10万元。税务机关核查发现,A公司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上述支出均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进而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辅导,A公司更正了企业所得税申报,将相关支出进行纳税调增,并按规定补缴了税款。

 

◎风险分析◎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发〔2025〕77号文件规定,企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用人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合计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1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以在缴费限额内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A科技公司单位缴费比例为6%,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合计为8%,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在税收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案例中,A公司年金单位缴费比例为6%,超过了扣除标准,仅可按照5%的扣除比例,税前扣除限额为2000×5%=100(万元),超标的2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无论是补充养老保险还是补充医疗保险,若只有企业部分员工缴纳,不符合财税〔2009〕27号文件“全体员工”的前提条件,相关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A公司需要对为高管缴纳的1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进行纳税调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A公司为普通职工支付的80万元普通人寿保险不符合规定,也应相应作出纳税调增。

经税务机关辅导,A公司更正了企业所得税申报,对超过5%扣除标准的20万元、不符合“全体职工”条件的10万元以及不符合扣除规定范围的8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并按规定补缴了税款。

 

◎典型案例2

某大型制造企业B公司为全体员工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税务机关核查发现,该公司的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系统与财务核算系统未完全打通,且在政策理解上存在偏差,B公司在处理员工个人缴费部分时,未考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规定,直接按照年金实际缴纳金额进行扣除,导致公司未足额代扣代缴,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B公司应补缴税款,并被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风险分析◎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标准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

 

——来源:2026年1月23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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