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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解读与适用》:起征点,又被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门槛”,也被称为增值税的起步税。
既有规定,起征点适用于个人。本法则直接将适用对象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人等。】
二、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月、季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附注1: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的情形
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1)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第一项)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第二项)
(3)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第三项)
(4)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第四项)
(5)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第五项)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第六项)
【总局解读第三条:
自然人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自然人发生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能将一部分销售额分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也不能适用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举例说明自然人发生不同情形的应税交易,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自然人甲在2026年1月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1万元。由于其1月发生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应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即1月分摊的租金1万元与咨询服务收入1万元,合计2万元,适用10万元起征点标准。由于其未达起征点标准,因此甲自然人在2026年1月可以免征增值税。
情况2:续上例,自然人甲在同年3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当月还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0.05万元。其1月一次性收取的全年租金收入分摊至3月是1万元,与设计服务收入9万元、咨询服务收入0.05万元相加,因此3月份合计销售额为10.05万元,达到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应当就其全部销售额10.05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甲不得将租金、咨询服务和设计服务收入分拆,各自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和每次(日)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附注(一):差额计税的起征点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款)
【问题 111】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2019 年1 月1 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 万元提高至10 万元(季度由 9 万元提高到 30 万元),并没有调整增值税起征点。
三、未达起征点的专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