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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从事农业生产,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初级农产品,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中的农产品。
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本项目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目)
附注(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法规汇编】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执行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一目第四点)
二、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目)